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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市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坚持科学检测。执法部门必须经仪器检测认定车辆是否超载、超限重以及车辆超载、超限重数量,不得凭经验和目测判别是否超载、超限重。
  (三)规范超载、超限重货物的卸装及保管行为。车主或司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卸载,也可以雇人卸载。对不听劝阻的,由市政公路、公安交管部门指定人员强行卸载。有关货物卸装、保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
  (四)各执法部门收费、罚款必须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并规范填写。
  (五)为防止违规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强行上路,各有关执法单位要24小时值班,节假日不休息。
  (六)治理期间,公安公路巡警部门要在市政公路部门设置的检测站点设立治安办公室,对个别寻衅滋事、不服从管理的,要依法严惩。
  (七)公路执法人员在实施拦检、卸载措施时,要严格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密切配合,避免交通阻塞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八)公安部门要加强治安防范工作,遇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保障社会稳定。
  五、实施步骤
  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和各级新闻单位要对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在全面深入对社会进行宣传的基础上,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分两个阶段展开。
  (一)全面治理阶段(自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2月29日)。
  1.2003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重点治理车货总重60吨以上的大型货物超载、超限重运输车辆;
  2.2004年1月1日至1月31日,重点治理车货总重40吨以上的超载、超限重运输车辆;
  3.2004年2月1日至2月29日,重点治理车货总重40吨以下、轴载质量13吨以上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运输车辆。
  (二)巩固阶段(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持续开展治理工作,做到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确保治理成果。要结合工作实际,立足长远,研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问题反弹。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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