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和措施
到2004年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公路运输车辆(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的车辆和运输鲜活产品及防疫、救灾物资的车辆,部队运输特殊装备、战备物资及执行任务的军车除外)严重超载、超限重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基本消除因超载、超限重引发的严重交通阻塞和重大交通事故;杜绝收费、罚款后放行和收费、罚款后不开票等违法违规及公路“三乱”问题发生。
(一)加强源头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深入到源头,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杜绝私自改装和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建材生产、煤炭集散地企业和运输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依法严格进行处理;市政公路部门要在进入我市的主要公路入市口和各高速公路的进出口设置临时检测点,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执法,严禁超载、超限重车辆驶入、驶出我市;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应深入到货源集散地,如港口、码头、车站、配载市场及运输企业加强源头管理,做到超载、超限重运输车辆不出站、不上路、不出区、不出县。
(二)严格治理违法改装车辆行为。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本市汽车改装业的治理整顿,对非法改装厂家依法予以取缔,严禁违规改装车辆出厂。公安交管部门要对货运车辆进行严格检验,对私自改型的一律不准发牌发证;对强行上路的,要强制其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三)强化路面治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章司机予以记分或吊扣驾驶证处理;对指使、强迫司机驾驶严重超载、超限重车辆的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市政公路部门要充分利用超限重检测站,对查处的超载、超限重车辆严格实施卸载,并根据工作需要增设超限重检测站。运政稽查站要对超载、超限重车辆实施检查,对屡纠不改的,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要吊销车辆的营运证及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四)严格实行问题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道路上行驶的超载、超限重车辆,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市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重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进行倒查,经查证属实的,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对超载、超限重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要求一次卸载到位。对屡纠不改或严重超载、超限重运输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运输行为,还应按照规定予以罚款,并收取公路损害补偿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费放行或罚款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