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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涉及城市建设和开发区建设用地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涉及城市
 建设和开发区建设用地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03]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我市制定发布涉及城市建设、开发区建设用地内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3月31日发布的《批转市政府研究室等四部门联合调查组〈关于加快塘沽地区开发开放步伐的调查报告〉》(津政发〔1992〕21号)和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7月13日发布的《批转市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暂行规定〉》(津政发〔1995〕44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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