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查阶段(2003年12月20日至2004年1月15日)
1.由列入考评范围的49个部门,对本单位完成2003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自查,填报自查登记表和综合考评汇总表。自查的内容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67号)规定的内容及本单位当年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详细说明原因(填报要求详见附表及填写说明)。
2.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对今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将根据市长分工,分别呈报分管市长。总结内容包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情况,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搞好服务情况,有哪些经验体会,存在什么问题,明年的工作思路及初步打算等。书面总结篇幅为3000至5000字。
3.列入考评范围的49个部门于2004年1月15日前将自查登记表和书面工作总结(一式五份)报市考评办公室。未按时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考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未列入考评范围的部门和单位,只报送工作总结。
(二)评议阶段(2004年1月16日至2月10日)
1.由市考评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自查登记表和总结报告进行审核评定。
2.组织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领导参加评议,对列入考评范围的49个部门按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划票。
3.由市考评办公室对各项考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初评意见。
(三)确定考评结果并兑现奖惩阶段(2004年2月)
1.由市考评办公室将对各部门的评议意见报请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决定各部门考评等次和奖惩办法。
2.兑现奖惩措施,进行阶段总结。
四、有关事项
(一)列入2003年度考评范围的部门共计49个(详见附表)。对有具体经济指标的部门,采取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没有具体经济指标的,以定性考评为主,主要考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及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和提高效率的情况。
(二)本年度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事件或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写出专项报告或说明。
(三)考评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欢迎各部门、各单位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1.列入考评范围的部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