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委、局对本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市政府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批准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文件、自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要逐件审查,逐项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
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文件,自行清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抓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的清理工作。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提出处理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清理进度应及时报告,并应于2004年2月底前将全部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市政府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国发[2003]23号文件要求,对于全市的清理结果,应在2004年3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三阶段为修改和废止阶段(自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底)。对于地方性法规,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部门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经法律审核后,按政府立法程序报市政府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修改或废止;规章及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县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凡设定行政许可的,一律按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修改或废止。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2004年7月1日前一律对社会公布。
九、切实加强领导,按时完成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23号文件通知要求,为按时完成清理工作,成立市政府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秉银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法制办,抽调市计委、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公安局、体改办等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清理工作,具体负责日常的清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也应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领导及办事机构,认真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清理工作方案,集中力量组织实施,并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报送清理结果和修改、废止意见。
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对于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质量,圆满完成清理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