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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5.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予以取消。需要保留的,应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待国务院清理结果公布后再行处理。属于待国务院清理结果公布后再行处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先由各单位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办公室。
  (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符合下列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的,应予调整:
  1.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增设行政许可事项或条件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八)收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正在收取的,应当停止。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按立法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收费的,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
  八、清理的方法步骤
  清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采取全面清理、重点审查、条块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方法。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自2003年11月30日至12月12日)。由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的清理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市政府及各区、县、委、局分别成立清理工作办公室,收集应清理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参加清理的有关人员进行部署和培训,做好相应的清理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为集中清理和公布清理结果阶段(自2003年12月13日至2004年3月31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政府清理工作办公室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审查,逐项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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