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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3.不得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市市场。
  4.国务院和市政府已经取消、下放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修改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清理标准。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但其设定应当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和条件。
  2.设定的行政许可虽然是行政许可法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但是通过行政许可法十三条所列事项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3.不得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市市场。
  4.国务院和市政府已经取消、下放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规章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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