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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这类事项的特征是:需要事先公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然后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有关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许可事项的自身条件有关,不能转让。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某种活动,即属违法;其作用是具有证明性或者向社会提供某种信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登记本身就是确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不能转让。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前五类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上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四类情况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情,不仅政府不要干预,自律组织也不要干预。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是解决诸多经济问题的首选手段,它公平、迅速而且成本低廉,对于维护市场自身运转、解决市场经济中的问题具有根本意义。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自律管理带有一定的公共性,是建立在自律组织成员共同的利益和自愿的基础上的,一般成本比较低、效率比较高。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的方式,其主观性强,运作的成本高,管理有效性的风险也较大。因此,应当优先考虑采取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
  六、清理的标准
  (一)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清理标准。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但其设定应当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和条件。
  2.设定的行政许可虽然是行政许可法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但是通过行政许可法十三条所列事项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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