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事项认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认定标准主要有四条:
1.行政许可在行为的类别上,属于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需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
2.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具有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具有控制危险、配置资源、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或信息等方面的作用。
3.行政许可常用的名称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同意、审查、批准、前置性备案等。
4.行政许可活动是行政管理中正在实施的行为。
(三)不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
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如下级行政机关请示、公文等的审批;
3.告知性备案。
五、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种类
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程序,
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主要包括: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投资项目;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
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法律对这类事项没有禁止,但一般都附有条件;设定许可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危险和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被许可人的自身条件有关,一般不能转让。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一般都涉及资源配置;一般都有数量限制;申请人取得许可一般应当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类许可可转让。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涉及向公众提供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或者行业,从事这类职业往往需要具备通过学习、培训方能获得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一般要通过考试、考核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认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申请人的身份密切联系,不能转让。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