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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应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其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但不得再委托。
  (四)设定和实施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予权和监督权的保护,要求行政许可的设定,其过程是开放的,规定要公布;要求行政许可的实施,其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决定是公开的,是公众可以查阅的。公平、公正本意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许可权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要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和组织,禁止搞身份上的不平等。
  三、清理的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发[2003]23号文件要求,这次清理的范围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建国以来我市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地方性法规;
  (二)市政府规章;
  (三)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
  (四)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或市属委、办、局名义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五)市属委、办、局和各区、县、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四、清理依据和行政许可事项的认定
  (一)清理依据。清理工作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决定、国务院和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已经取消、下放或者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不作为这次清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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