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必须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应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其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但不得再委托。
(四)设定和实施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予权和监督权的保护,要求行政许可的设定,其过程是开放的,规定要公布;要求行政许可的实施,其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决定是公开的,是公众可以查阅的。公平、公正本意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许可权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要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和组织,禁止搞身份上的不平等。
三、清理的范围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发[2003]23号文件要求,这次清理的范围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建国以来我市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地方性法规;
(二)市政府规章;
(三)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
(四)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或市属委、办、局名义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五)市属委、办、局和各区、县、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四、清理依据和行政许可事项的认定
(一)清理依据。清理工作主要依据
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决定、国务院和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已经取消、下放或者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不作为这次清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