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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在2003年11月12日召开的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全面、准确实施,现就做好我市的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的目的
  保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清理遵循的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凡是与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决定的规定不一致,或超越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权限的,都要清理。国务院和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或下放的审批事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没有进行修改的,也要清理。
  (二)市场主体优先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坚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上,坚持市场优先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坚持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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