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在2003年11月12日召开的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为保证
行政许可法的全面、准确实施,现就做好我市的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的目的
保证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清理遵循的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凡是与
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决定的规定不一致,或超越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权限的,都要清理。国务院和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或下放的审批事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没有进行修改的,也要清理。
(二)市场主体优先原则。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坚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上,坚持市场优先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坚持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