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汇总的年度用水计划报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和调整后的用水指标及时通知有关供水企业。
使用公共自来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指标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没有批准用水计划指标的(居民生活用水除外),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施工需要临时用水的,业主单位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未办理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六条 为建设项目配套的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未办理审批手续又没有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用水计划指标。对逾期不补办用水计划指标的,供水企业停止供水。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用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天津市水利局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业主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工作。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性质;
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3.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职工人数和生活区建设;
4.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