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计委
 拟定的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3]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有关用水计划的管理,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按照《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办理项目审批时,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或申请用水计划指标。
  未办理取水许可或用水计划指标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三条 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和年度用水计划,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工业、后农业,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优先保障涉及国计民生和促进本市经济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用水。
  第四条 新建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低耗水、低污染的要求,对耗水量大、用水效率低、经济产出少、水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五条 新建宾馆、饭店、公寓、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以及机关、学校、民用住宅楼等建设项目,在本市利用再生水规划范围内的,应当建设中水管道设施,充分利用再生水。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或器具,建设相应的配套节水设施。对工艺、设备、器具落后,耗水量高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七条 沿海地区应当优先安排海水直接利用或海水淡化利用的建设项目,节约淡水资源。
  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符合回灌条件的,应当进行回灌,并制定相应的回灌计划和水质保护措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