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益性公司的正常资金需求,可以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担保,并按现行贴息政策予以支持。
第六条 申请小额贷款程序:
(一)申请单位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公益性公司概况、还贷能力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贷款额度、还贷期限等内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贷款审查与拨付:公益性公司按照原认定资格渠道分别向市或区、县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转送市担保中心。市担保中心对所报材料进行复核及担保前调查,落实担保手续后向协作银行出具群体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协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七条 公益性公司必须依法、按期、足额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对公益性公司安置吸纳的“4050”(女年满40岁,男年满50岁)下岗失业人员,从市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工资性补贴。补贴标准是,月工资在500元以下的,每月150元;500元以上的,为工资收入的30%。其中,从事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且不能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来源的工作岗位,再增加150元的工资性补贴。
第八条 申领工资性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需持下列材料在每月5日前向市或区县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或区县办公室发放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申报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交) 、申请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二)审核与拨付:由市或区县办公室按照现行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办法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根据公益性公司安置的下岗失业人数,将工资性补贴拨入申请单位账户。
第九条 给予开办费支持:公益性公司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安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达到全部从业人员60%以上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公益性公司从业人员每增加50人,并且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不变的,增拨扶持资金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用于购置必要的生产设备、工具等开办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