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扶持公益性再就业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3]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扶持公益性再就业组织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扶持公益性再就业组织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把单个、分散的公益性岗位和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组织起来,通过实施公司化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实现有组织的稳定性的就业,不断扩大组织规模,壮大经济实力,巩固与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益性公司是指由市和区县政府组织,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妇联组织、共青团组织建立,以政府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为基础,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目的,以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旧楼区物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服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及其他公益性劳动等为主的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条 公益性公司的认定:市和区、县成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成的公益性公司管理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市和区县两级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公益性公司资质认定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益性公司的申办程序:
(一)申请:由开办单位填写申请建立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审批表(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公司章程、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区、县所属单位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司,向区、县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属部门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司,向市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审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知并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公益性就业服务承诺书。区、县办公室在审批前要报市办公室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对审核合格的申报单位,颁发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认定证书,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证。
(三)注册: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和公益性再就业公司认定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