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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关于核定“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5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119”
 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3年10月29日 津价费[2003]521号)


经研究,经过一年的试行,同意核定“119”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正式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应按照自愿申请联网的原则,开展“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的联网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最高收费为: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每个探头、手动报警器和消火栓按钮每月7元;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每月每户50元。上述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三、报警设备损坏需要更换时,只允许收取设备、材料成本费,不得加收维修费及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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