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终结后,经审核确属旧伤复发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市养老保障中心在统筹资金中列支。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老工伤职工因伤残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安装或更换,所需费用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统筹资金中列支。
(三)职工旧伤复发医疗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等按《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法规、规章对工伤保险的医疗管理、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统筹资金支付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伤伤残部位旧伤复发、职业病治疗和辅助器具更新维护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他医疗费用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六、实施步骤
(一)各企业主管单位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移交的各项准备工作。2004年1月1日起,向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工作原则上要在2004年4月30日前办理完毕。自办理移交手续的次月起,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
(二)市属改制企业中的老工伤职业在本次统筹前旧伤未复发,在统筹后复发的,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纳入统筹管理的申请,在按本意风有关规定办理提留、移交等手续后纳入统筹管理,移交前发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三)目前尚未改制的企业,在今后实施可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将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
市属改制企业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工作,事关企业改革的大局和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纳入统筹管理的各项任务顺利开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依据本意见,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老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提留标准
附件: 老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提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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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 年均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年均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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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级 │ 1.5万元,其中烧伤增加2万元,职业病增加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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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级 │ 0.5万元,其中烧伤增加1万元,职业病增加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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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级 │ 0.2万元,其中烧伤增加0.5万元,职业病增加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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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腿假肢 │ 0.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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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腿假肢 │ 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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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臂假肢 │ 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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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臂假肢 │ 1.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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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 眼 │ 0.1万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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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 齿 │ 50元/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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