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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终结后,经审核确属旧伤复发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市养老保障中心在统筹资金中列支。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老工伤职工因伤残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安装或更换,所需费用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统筹资金中列支。
  (三)职工旧伤复发医疗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等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法规、规章对工伤保险的医疗管理、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统筹资金支付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伤伤残部位旧伤复发、职业病治疗和辅助器具更新维护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他医疗费用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六、实施步骤
  (一)各企业主管单位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移交的各项准备工作。2004年1月1日起,向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工作原则上要在2004年4月30日前办理完毕。自办理移交手续的次月起,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
  (二)市属改制企业中的老工伤职业在本次统筹前旧伤未复发,在统筹后复发的,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纳入统筹管理的申请,在按本意风有关规定办理提留、移交等手续后纳入统筹管理,移交前发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三)目前尚未改制的企业,在今后实施可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将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
  市属改制企业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工作,事关企业改革的大局和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纳入统筹管理的各项任务顺利开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依据本意见,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老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提留标准

附件:        老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提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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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     年均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年均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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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级  │  1.5万元,其中烧伤增加2万元,职业病增加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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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级  │  0.5万元,其中烧伤增加1万元,职业病增加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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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级  │  0.2万元,其中烧伤增加0.5万元,职业病增加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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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腿假肢 │  0.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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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腿假肢 │  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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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臂假肢 │  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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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臂假肢 │  1.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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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 眼  │  0.1万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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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 齿  │  50元/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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