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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1998年7月31日前经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确诊为患职业病,其职业病医疗费用目前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支付的。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费用项目
  (一)因工伤残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二)职业病治疗费用;
  (三)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新维护费用。
  三、统筹资金的筹集
  (一)资金来源。统筹资金从企业改制后的存量国有资产中按规定标准提取。提取后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二)计提标准。鉴于工伤旧伤复发的不确定性,资金提留按照老工伤职工年均医疗费用提留标准为基数(年均医疗费用提留标准附后),暂计提3年。当资金出现缺口时另行发文明确计提。
  (三)提留办法。资金提留以市属企业主管系统(控股集团公司)为单位组织实施,由企业主管部门填报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情况统计表和资金提留申请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无资产可提的,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市财政(国资)部门核定后,市财政(国资)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四、移交手续办理
  (一)各企业主管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老工伤旧伤复发职工名单,并提供老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间、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伤残部位(职业病病种)、旧伤复发医疗记录(含检验片据、单据)等原始资料。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情况予以审核确认。确认有困难的,应通过劳动鉴定予以确认。
  上述确认意见及相关原始资料由市养老保障管理中心逐一登记备案。
  (二)企业主管单位应与老工伤旧伤复发职工逐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有关事项。在协议签订前,企业主管单位应将尚未结清的老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用一次性结算清楚。
  (三)企业主管单位应将提留的统筹费用一次性解缴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无资产可提的,由市财政(国资)部门统筹解决,并将资金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企业主管单位应与市劳动保障部门签订书面移交协议,明确有关事项。
  (五)自办理移交手续的次月起,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支付。
  五、统筹后的医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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