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工伤
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体改办、市总工会《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0月18日
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工伤职工
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体改办、
市总工会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按照《
劳动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职工工伤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实施后发生的工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实施前因工伤残(含职工病致残,下同)的职工(即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鉴于目前我市市属企业的改制工作基本结束,老工伤职工与原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终止,为落实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的医疗待遇,经研究,决定将市属改制企业中的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
一、实行统筹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0]34号),改制的市属企业中的下列人员,旧伤复发后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管理范围:
(一)1998年7月31日前因工伤残,伤残等级达到1—10级,企业改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目前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支付的;或1998年7月31日前在市属企业中从事职业危害工种,在退休被确诊为患职业病且病因与原从事职业危害工种直接关系的;
(二)1998年7月31日前因工伤残,伤残等级达到1—10级,企业改制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目前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