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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办公室关于2003-2005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办公室关于
 2003—2005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老龄委办公室《关于2003—2005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2003—2005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
         (市老龄委办公室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促进我市老龄事业的发展,按照省老龄委部署,我市老龄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结合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拟订了2003—2005年18项为老年人办实事项目。现就实事项目和责任单位及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实事项目和责任单位
  (一)2003年下半年开始,在市属六区全面实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
  (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能向街道(乡镇)、社区延伸工作。“十五”末,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能延伸至全市所有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与救助站(室)。
  第(一)、(二)项实事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三)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机构,到2005年,力争使全市社会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增加5000张,并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养老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养老机构为骨干,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养老社会服务网络。
  (四)努力提高“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比例,力争在两年内,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5%。
  (五)继续开展社区“星光计划”项目建设和项目的管理。
  第(三)、(四)、(五)项实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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