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本次专项整治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使建材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的市场监管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质量纠纷和用户投诉明显减少,工程建设质量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得到有力保障。
三、整治内容
(一)严厉查处建材生产、销售、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一是取缔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企业;二是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三是打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以及利用广告或其它手段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
(二)大力整治区域性建材生产经营违法行动。一是取缔一批无证无照,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或使用国家淘汰生产工艺生产建材,以及生产假冒伪劣及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企业及窝点;二是关停并转一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三是帮促一批具有合法资格但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
各地要结合各自实际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区域,对建材生产经营违法活动突出和相对集中的区域,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开展集中整治。当前要把区域性生产地条钢及其制品、劣质电线电缆、劣质电器开关插座、劣质涂料和劣质人造板等作为区域整治的重中之重。
(三)认真整顿治理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大对重点建材市场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一是对销售假冒伪劣建材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经营者,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比较严重的市场实行停业整顿,并予曝光;三是对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建材的企业和窝点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建材不流入市场。
(四)着力查处建设工地和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建筑工地,并将本次建材市场专项整治与建筑市场的整顿规范紧密结合。一是查处建筑企业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钢管、扣件和设备的行为;二是查处建筑企业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见证取样规定,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的行为;三是查处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擅自使用或安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四是查处使用有害物质超过限量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
四、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