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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三是对现有未经国务院或省、市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整合。整合的原则是:撤销乡镇工业园区,作为工业区块,实行按项目报批用地;从实际出发,采取“强强联合、以强并弱”等措施,使每个县(市)、区原则上至多只保留1—2个开发区。确具特色和区位优势明显需要保留的开发区(园区)和确实需要扩建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是与城镇建设规划功能分区一致的工业园区或自设的开发区等,撤销管委会等临时机构,摘牌不再称为开发区、园区,按城市功能分区改称“工业区”。
  五是核减部分开发区的规划面积。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项目供地”的原则,对开发区的基本农田除确需近期开发的外,各地在清理整顿中,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区用地,要相应核减控制面积。
  六是依法处理闲置和开发区撤、停后所占用的土地。对撤销、停办的开发区所占用的土地,违规占用、出让的土地,必须依法坚决收回;对少数开发区的闲置土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闲置1年以上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进行置换或依法收回。收回的土地能恢复耕种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
  (三)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结合第四次卫星遥感执法检查和土地执法巡查情况,对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违法用地现象,依法认真查处。
  重点清查国土资源部11号令颁布以后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对违反规定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划拨土地、集体土地非法入市搞房地产开发等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对市、县、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任意出台土地优惠政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批地征地、违规干预土地执法等突出问题,必须坚决纠正。
  同时,要检查浙政发[2001]61号文件规定的9项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创新政策。改革管理体制,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各地要积极探索投资机制、考核机制、财政支付转移体制等措施,促进开发区的兼并和整合,推进工业的产业化、集约化、信息化。通过制度规范、市场调节和科技进步等综合手段,积极转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方式,促进我市土地资源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转变,从粗放利用向集约利用转变,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开发区用地容积率、投资密度等规定,调整工业企业绿化用地比例,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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