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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树立“一盘棋”思想,发挥整体功能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特别是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148”工作人员,紧密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全系统重视、支持、配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局面。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通知》(闽财行〔2002〕8号),已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作了原则规定,各设区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及时发放,以利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四、倡导行业奉献精神,发挥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
  (一)督促律师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组织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督促律师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完成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工作量。要发挥公证员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用,组织、引导他们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及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倡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履行法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基础上,发扬行业奉献精神,自愿地向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众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协会要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条例》规定,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律师应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律师协会要组织专门委员会负责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便利条件。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律师承担义务办案数量;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支持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督促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开发利用法律援助社会资源,组织、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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