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筹集渠道,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力度。要在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经费支持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捐助渠道,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工作,要把建立经常性接受捐赠机制同开展集中性接受捐赠活动结合起来。省司法厅将于今年第四季度会同省文明办、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老龄办、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省电视台等单位开展一次全省性的“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各界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开展工作。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支付办案补贴、归档等项工作。以开展“比数量、比质量、比形象”活动为载体,积极探索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切实兑现“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承诺,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质量,让群众满意,把好事办好。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一)明确职责,完善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
省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起草全省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省级的法律援助经费,并负责法律援助资源的吸纳和调配,组织协调法律援助实施工作。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
《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
《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财物的,要依据
《条例》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