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
《条例》作为法制教育内容,纳入普法的范畴。要根据不同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通过广泛宣传,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明确法律援助的责任,更加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使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使困难群体学会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援助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条例》贯彻落实
(一)明确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
《条例》第
十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因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对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公民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需要法律服务而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可就以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刑事诉讼辩护、代理;请求给付工伤赔偿;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公证等。
(二)准确把握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
《条例》第
十三条授权各省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我省的情况,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颁布的《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积极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对已核定人员编制的,要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配备高素质工作人员;对少数地方尚未核定编制的,要积极商请编制部门解决好人员编制问题。同时,各地要按照“组织机构健全、经费保障、装备设施良好、规章制度完善”的要求,抓好法律援助中心规范化建设。
(四)加大支持力度,建立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
《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以及《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的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法律援助受理量的增加,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力争设区的市不少于15万元,县(市、区)一般不少于6万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