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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宣传贯彻
 《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3]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省司法厅 二00三年十月)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和落实各项具体规定,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氛围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领会《条例》基本精神。《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明确了以律师为主体、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实施主体模式;明确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科学界定了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规定了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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