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闽政文[2003]2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初步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把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示精神上来,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和全省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充分了解中央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和政策规定,在思想认识上做好改革的充分准备,在工作上创造改革的具体条件。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了做好改革的准备工作,省成立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各市、县(区)也要设立相应的机构。
二、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一)要扎实开展调研工作。省组织协调小组根据国务院15号文件提出的目标任务,围绕拟定改革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各地协调小组也要认真做好辖内农村信用社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研究提出当地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思路,积极配合省协调小组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二)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开展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清产核资,核实各农村信用社的机构、人员、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损益等方面的真实情况,核实各项资产风险情况,落实债权债务。
(三)要大力增资扩股。要逐步明晰产权关系,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以农村信用社原有社员为基础,进一步拓宽入股范围,提高入股额度,广泛吸收辖区内农户、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