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
关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
(市物价局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随着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已基本建立起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主要行使宏观调控职能,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但是,由于市场主体不成熟、市场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出现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疫情时,极易引发局部地区部分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的异常上涨,从而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的稳定。为此,有必要建立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工作机制,以便在市场价格发生异常上涨时,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与监管职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稳定市场价格,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持社会安定。
一、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界定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是指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受非市场性因素的影响,在一定区域内发生突发性的较大幅度上涨。认定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应同时具有以下5个特征:
(一)市场价格异常上涨是受非市场性因素影响而引发的,如自然灾害、疫情、国内突发性事件、重大国际事件等;
(二)市场价格上涨是在短期内突发的;
(三)市场价格上涨的区域迅速扩大或有迅速扩大的趋势;
(四)一种或数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同时较大幅度上涨;
(五)市场价格上涨已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消费者心理恐慌,出现大量集中购买或抢购商品,部分商品在一定范围内脱销,对市场经济秩序、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稳定已产生或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