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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2004年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2004年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去年8月以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意见》(杭政函〔2003〕109号)的要求,加强对药品科研、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活动;加大对全市药品企业的GSP认证规划和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监督、指导力度,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开展医疗机构门诊用药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非法配制制剂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材使用的监管,推进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用药;积极推广现代化流通方式,全面构筑药品安全供应网络;综合运用现代科技监管手段,健全完善药品监管网络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管执法效能;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开制,促进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机制的建立;加强对涉药人员的各类培训,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药品生产经营队伍;加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药疗、自我保健、自我维权意识。从总体情况看,药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城区未设立药品监督职能部门,医疗机构用药管理相对薄弱,农村卫生室无证行医的情况依然存在,药监部门监督检测设施落后、执法设备严重不足,等等。
  为认真贯彻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药品放心工程成果,市政府决定,2004年我市进一步抓好药品放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放心工程是民心工程、实事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把实施药品放心工程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为民高于一切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这一宏伟目标的高度来认识,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推动我市医药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抓住重点,全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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