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4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京财企[2004]152号)
各区县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满足财政宏观管理需要 ,财政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对现行企业财务快报制度进行改革,根据财政部改革精神,现就北京市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快报名称。将现《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更名为《企业财务会计主要指标月报》。
(二)扩大编报范围。
1、保留现已纳入编报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凡目前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快报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继续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
2、将大中型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编报范围。根据原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的有关规定,确定纳入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范围的企业标准为:
工业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建筑业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零售业,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
交通运输业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