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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交通清障费”收费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交通清障费”收费的函
 (京财综[2004]166号)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取消你局收取的“交通清障费”(收费编码172006);“交通清障费-2吨(不含2吨)和22座以下小型车”(编码172006001)和“交通清障费-2吨和22座以上(含)大型车”(编码172006002)。
  你局和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持此函到财政局、价格管理部门办理票据和《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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