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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2004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修改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1996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根据2004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每年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发展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七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从事生产卷烟的减半征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从事生产卷烟的减半征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
  第八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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