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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依法完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制度,实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森林、林木、林地均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流转,并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也可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管理,坚决防止在流转中乱砍滥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造成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
  深化林业管理经营体制改革,逐步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将风沙危害、水土流失严重和江河源头、城镇面山等生态脆弱区域的林业划为生态公益型林业,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对商品经营型林业,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凡从事生态公益型林业建设的国有林业单位,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纳入公益事业管理。凡从事商品经营型林业建设的国有林业单位,逐步向企业化过渡,实行森林资源资产化经营。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五、加强领导,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把林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行政领导任期目标和技术人员技术承包“双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领导任务,落实领导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在植树造林中的表率作用,影响和带动全省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改造生态的伟大事业。对完成任务好,工程质量高,森林资源保护严格的,要通报表彰;对未完成林业建设任务,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通报批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林业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有所增加。对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和外援林业项目建设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配套资金。增加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和扶贫开发等支农资金对林业的投入。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重点林业产业开发、防沙治沙等林业项目的扶持力度。对林木育苗、新品种培育、新技术引进,以及利用优势资源兴建的林业主导产业贷款项目,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由各级政府给予贴息支持。允许林权权利人依法以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鼓励有条件的林业企业上市融资。
  各级政府要按照全省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努力抓好生态林业各项配套建设。内陆河流域要严格遵守取水许可制度,防止因地下水和河流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枯萎、死亡。天然林区、重点林业工程区、生态脆弱区、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封山育林区、草原重度退化区、城镇面山,要实行封山禁牧。对天然林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农牧民,要逐步实施生态移民。提倡以煤(电、汽)代薪,推广节柴灶,发展沼气、太阳能、小水电等新型农村能源。建设优质牧草生产基地,发展规模养殖,减少地表破坏,保护林草植被,巩固生态建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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