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治林,强化森林资源保护
坚持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严格林地保护,严厉打击乱垦、滥占林地的违法犯罪活动,严禁无偿划拨、无偿使用林地。公路、铁路、采矿、埋设管道等工程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审批,并足额缴纳各项补偿费用。严格实行征占用林地占补平衡制度。
凡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颁发林权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及时确权颁证,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已验收的退耕还林地,要将原土地承包证换发为林权证,纳入林地管理。对地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尚未颁发林权证的,依照《
森林法》有关规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坚决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系统,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森林消防监督职能,提升危机处理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防扑火综合水平。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经营、谁防治的方针,加大对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资金投入,有效控制森林病虫害的发生率和成灾率。大力推广乡土树种,积极营造多树种混交林,增强林木抗病虫害的能力。各地、各森林经营单位都要制定突发性、危险性森林有害生物除治预案,明确责任,限期除治。强化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侵入,保护生态安全。
加强森林、野生动植物、荒漠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对重点资源开发区实施强制性保护,对生态良好地区实施积极性保护。在重要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重点林区,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积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珍稀植物培育,科学利用、合理开发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促进保护区健康快速发展。
坚持依法治林。要将森林、林木、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以及林木种苗管理、造林绿化、防沙治沙、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检疫等各项工作都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林业立法进程,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推行林业重大案件定期公布制度,提高依法治林水平。
四、突出重点,深化林业体制改革
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和现代工程管理理念,大力推行林业工程建设招投标制、监理制和造林质量终身负责制、事故追究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工程管理,提高造林成活率、保存率,确保造林质量。对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