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组织对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的审计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区(县级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粮食)、商业、物价和农业等有关部门,审核本级对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并及时从同级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调节资金或其他专项款项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和有关区、县级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进行审计。
第七章 结束响应
第二十四条 当突发事件结束、市场供求平稳、价格稳定、秩序正常时,即可结束应急响应。
第二十五条 动用市级储备商品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承储企业按原计划规模,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充动用的市级储备商品。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及区(县级市)的应急处理机构,要认真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对实施预案中发生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商品供应应急机制。同时,把有关应急响应工作总结在结束响应后3日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对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及时提供应急商品或节约经费开支而取得显著成绩的,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领导小组或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不按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商品应急措施的,违背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命令而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玩忽职守的,对商品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等其他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粮食供应应急措施,依照《广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穗府办〔2003〕37号)和《广州市粮食安全监测预警工作方案》(穗计粮管〔2003〕11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