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质监局负责查处制假售假行为,防止不合格商品进入市场。
(八)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对外新闻发布的管理,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引导市民的理性购买行为,稳定供应市场秩序。
(九)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采购、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警情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
第九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均应成立突发事件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本辖区内的应急工作。
第三章 应急原则与工作制度
第十条 应急原则:
(一)应急响应原则。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通报或相关信息后,领导小组应及时确定突发事件的级别,启动相应的市场供应应急方案,组织、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全市商贸行业应对突发事件,随时掌握事态变化的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分工负责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领导小组按部门职责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分工布置和协调指挥,并配合上级的统一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
(三)部门配合原则。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主动了解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及时掌握市场需求,确保市场供应;及时做好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工作,并与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一起加强对商业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综合调控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调节手段,稳定市场供应。
(五)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动用副食品调节资金和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市场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应急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