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我市卫星电视管理的通告》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9日)废止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旅行社“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25日 深旅行管[2004]24号)
为促进我市旅行社依法规范经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
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旅行社“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行社“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旅行社依法规范经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和《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各类旅行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四统一”管理,是指旅行社与其内设业务部门和营业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不得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全部或部分经营权。
第四条 统一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是旅行社正式聘用的员工,并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二)旅行社应当实行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业务部门用工由旅行社统一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档案由旅行社统一建立和管理;
(三)业务部门员工工资、福利由旅行社统一支付,参加法定社会保险费用由旅行社统一缴纳;
(四)业务部门营业场所、办公用品和经营设施由旅行社统一租赁或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