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我市
再就业优惠政策范围和再就业资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2004年2月18日 深劳[2004]18号)
为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根据前段我市再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和再就业资金支付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第一条规定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以外,凡曾在我市国有企业就业,并能提供在该企业工作过的证明(如在该企业办理就业登记的员工劳动手册)的失业员工,不管其最后办理失业登记的单位是何性质,均可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扩大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范围
(一)除符合《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深劳〔2003〕119号)第二条规定外,凡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就业岗位无特定要求,且连续失业3年以上并未交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认定为“困难失业人员”;
(二)除依照《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深劳〔2003〕119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给予劳务派遣和以工代赈的困难失业人员补贴外,企业直接招用的困难失业人员也可享受相关补贴。
三、调整再就业资金支付标准
(一)市、区劳动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以及企业直接招用的困难失业人员,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向其支付差额补贴,使其月收入达到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市、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困难失业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的,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以工代赈人员的劳动时间,按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