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 深交[2004]103号)
为规范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和质押登记行为,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转让和质押登记行为,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依
《条例》和
《实施细则》规定可以转让的红色、黄色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的转让和质押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营运牌照转让,是指营运牌照持有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或其他法定方式将营运牌照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营运牌照质押,是指营运牌照持有人将营运牌照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营运牌照的转让和质押,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深圳市交通局是营运牌照转让和质押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