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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民及时支付补助金,不得拖欠。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按照简化报销程序、方便农民报销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农民资金补助的支付方式。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成立由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和相关部门及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经办机构随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或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二条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项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卫生部门的内审机构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本着为农民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原则,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服务供给能力,以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求。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必须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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