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经费,必须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五)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领导成员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九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不应低于每人每年1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特困户和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照当地个人筹资标准采取医疗救助方式予以解决。
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中央财政对县(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经费补助。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经费资助。具体标准为:市财政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对国家和市级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市)给予每人每年6元的经费资助,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给予每人每年4元的经费资助;国家和市级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给予每人每年4元的经费资助,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6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支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