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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经费,必须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五)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领导成员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九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不应低于每人每年1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特困户和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照当地个人筹资标准采取医疗救助方式予以解决。
  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中央财政对县(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经费补助。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经费资助。具体标准为:市财政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对国家和市级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市)给予每人每年6元的经费资助,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给予每人每年4元的经费资助;国家和市级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给予每人每年4元的经费资助,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6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支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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