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 从2003年我市逐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起,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
第六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入保费;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要求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也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案设计,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比例、补偿起付线和最高补偿限额,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大病风险能力。
(四)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明确近期和远期目标,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民政、扶贫、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的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政策,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政策制定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卫生局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工作的实施。重庆市卫生局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市)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设在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制定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负责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乡(镇)工作的开展。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需要在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人员,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具体事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逐步建立起高效、便捷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