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19日 深地税发[2000]276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
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仅仅是指“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等生产性企业;非生产性校办企业只能享受一般企业的税收普惠政策。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