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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13日 深地税发[1999]410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暂按应纳税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2%。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暂使用我市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
  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暂不执行。工资税前扣除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执行;第二项中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按市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142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即“凡参加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并在税前列支”。
  四、《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是指与应纳税收入有关的经营性资产。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可划分清楚的,其经营资产按照税法规定提取的折旧、摊销,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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