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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3日 深地税发[1999]337号)

各分局(不发涉外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按国家和我市有关住房改革规定出售给职工个人住房的净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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