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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启用九九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六、表中第1—24行按企业的损益表填列。其勾稽关系为:
  第6行=1行-2行-3行-4行;
  第14行=6行+7行+8行-10行-11行-12行±13行;
  第24行=14行+15行+20行+21行-22行。
  七、表中第4行“销售(经营)税金及附加”不包括税人缴纳的增值税。
  八、表中第25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设于境外的全资所属企业、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表中第26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为企业按财务会计核算时“超过计税标准项目”(40行)、“不允许扣除项目”(53行)和“应税收益项目”(64行)三项之和。纳税人凡有前述三项开支均应在纳税申报时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将会计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填列“纳税调整项目”各有关行次。其勾稽关系为:
  第26行=39行;
  第39行=40行+53行+64行;
  第40行=41行至52行之和;
  第53行=54行至63行之和;
  第64行=65行+66行。
  十、表中第2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按第67行的数据填列。凡填列本行有关数据的企业应出具完税凭证或提供必要的相关法律文件。其勾稽关系为:
  第27行=67行;
  第67行=68行至76行之和。
  十一、表中第31行“减、免所得税额”为政策性优惠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填列。该类企业必须同时填列“附列资料”第107行“减免税审批文号”栏,否则计算机将不予确认运行。
  十二、表中第32行“境外投资收益抵免税额”是指纳税人设于境外的企业和分支机构由于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允许给予抵免的数额。
  十三、表中第34行“上年欠交所得税额”含企业经批准延缓缴纳所得税税额,超缴欠退税款用“-”号表示,该行数字如无特殊情况全年应无变化,各期数字相同。
  十四、表中第35行“本期前已预交所得税”仅反映本年度前几个纳税申报期已预交的所得税税款,以前年度的超缴或欠退税款在第34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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