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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启用九九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九九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 深地税发[1999]82号)

各分局:
  为适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及完善我局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在征求各分局和有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市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设计了九九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九九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1999年1月起启用。因市局计算机程序切换,从1999年申报期开始全部受理纳税人的新版纳税申报(包括1998年第四季度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未用完的旧版纳税申报表全部封存,停止发放。
  二、从1999年申报期开始,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为季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进行季度申报时,使用季度纳税申报表,第四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合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具体事宜见新版申报表的编报说明。
  三、各分局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版申报表,并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正确填报。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企业所得税处报告,对于填报确有困难的分局可请市局进行培训辅导,以保证汇算清缴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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