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起征期限问题的批复
(1998年9月8日 深地税发[1998]401号)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起征期限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1998〕76号)收悉。关于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早在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明确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以下简称《通知》)只是对征税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属强化征管的措施,而并非指该《通知》所要求的执行日期为事业团体、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的起征期限。因此,对《通知》下发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