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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深地税发[1998]25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凡实行工效挂钩企业,不论其采取何种形式,如效益工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等,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均以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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