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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22日 深地税发[1998]580号)

各分局(不发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转发给你们,经批准首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和特区实行城市化“两个转变”而首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仍按《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3〕5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请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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